【导语】因认为中华香烟违反《商标法》,律师汪石如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商评委”)诉至法院,要求责令其撤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“中华”商标。昨天(19日)上午,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去年,上海律师汪石如发现中华香烟的外包装上印有“中华”“天安门”“华表”等名称及图案。而1993年颁布的《商标法》明令禁止这些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,或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文字和图形,出现在商标上,因此“中华”商标应予以撤销。
由于向商标局申请撤销、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均被驳回,汪石如将商评委起诉到法院,并将上海烟草列为第三被告。
汪石如说,香烟是近年来规定的违禁商品,而“中华”“天安门”“华表”等标志是代表中华民族精神和国家形象的,被使用在香烟上,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,所以应该撤销。
商评委指出,中华商标注册于《商标法》制定之前,而且属于已经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商标,所以对于这类商标,不应予以撤销。
上海烟草指出,“中华”商标始创于1950年,申请注册于1952年2月,正式注册于1979年,而我国第一部《商标法》颁布于1982年,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,《商标法》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没有溯及力,而且“中华”商标有很强的艺术性和很高的历史价值。上海烟草公司介绍中华烟的历史称,卷烟行业在中国上海一度由洋烟、私营业主来控制的,为了改变这一现状,政府决定发展中国本土卷烟,上海烟草厂承担了这项任务。“烟名为‘中华’是由当时领导人决定的”。